假設租一樣東西(假設是車輛&或其他可以想像到的辦公器具), 月租5000,
預定只要用半年,
但廠商不願意只租半年 , 也就是說, 一定要租一年
那, 虛情假意的跟他租1年(契約只約定, 但沒說違約要賠多少, 回歸民法)
那這個狀況,
半年後毀約賠償, 是不是個好的策略?
就民法上來講, 毀約, 賠償金要怎麼算?
ps: 租半年, 也就是說, 契約金額還有3萬沒付
,,,, 違約金會超過3萬嗎?
因為如果違約金不超過3萬 ===> 故意違約貌似是一個策略?
ps2: 目前還沒簽約, 但打算這樣幹, 不知道鄉民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