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勞務採購期中審查委員之認定

作者: akow (原PO是圓PO)   2014-11-16 00:13:08
圓PO最近才剛接科室委外計畫案
期中審查會所邀請之委員(共7名,實際出席4名)係為今年初招標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員
惟當日未出席之其中一名委員(本機關首長)因故未能出席且未提供書面意見
期中審查會已辦理完成,審查會代理主持人結論:請委外公司依審查委員意見進行回復
並經委員同意後始能通過。
本計畫契約撥付期中款項認定要點:「期中目標數經機關認可後
召開委員審查會同意通過後撥付。」
委外公司已將意見回覆表掛文,目前圓PO會將意見回覆彙整表及期中報告修訂稿
函送給所有期中審查委員,
...只不過本機關首長於11月初調回府內...當日未出席審查會且未提供書面意見,
所以也是一併要將前述文件再寄給前首長審查嗎???
因為審查會會議記錄正本受文者原本有包含前任首長,但陳核時被現任首長劃掉了...
向其他科室同樣辦理計畫同事請益
說法1;「審查會未出席且未提供意見的委員,就不用再寄
意見回覆彙整表及期中報告修訂稿給他審查,也不需要他勾選通過或未通過」
向行政採購同仁請益
說法2:「可以將前述文件寄給前首長,不會因為職務調任其委員身分就消滅」
其實圓PO擔心的是寄給前機關首長,意見回覆表會石沉大海,無法認定委員是否通過
又擔心沒寄給前機關首長會有程序錯誤或瑕疵...
煩請有相關勞務審查經驗的前輩指導一下圓PO....拜託拜託,謝謝您
作者: wands (麥香紅茶NN￾ ￾N )   2014-11-16 09:28:00
本案已非屬採購法範圍, 屬貴機關審查內規。
作者: brucet (JAYPOWER)   2014-11-16 09:40:00
本案審查仍屬勞務採購履約審查,所以應該還是屬採購範圍內可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1條第2款前項會議紀錄是寄給出席委員,最後一次則是要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所以如果你這是最後一次突然發現自己想歪了,這是履約過程的審查。照一般會議規則個人覺得可寄,但不需給他勾,因審查當下是依出席委員意見修改,所以最後的合格應該是看出席委員的意見。另外一種就是再開一次審查會,在會議上作成合格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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