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適用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等相關權益,先予敘明。
1.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9條規定: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
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津貼:
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
格之級俸時:
(一)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二)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務之最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
職等標準支給。
二、休假及其他權益:
(一)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二)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
法令辦理。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分配至公營事業
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各該機關(構)
適用之人事法規辦理。
2.依前揭規定,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係同時具備下述要件:
(一)前往他機關報到當日,原現職已解除限制轉調年限。
EX:A君於103年普考及格,復104年高考三級及格
因103年普考綁約3年,是A君未解除限制轉調年限,未具法定任用資格
(二)前往他機關報到當日,現職職等得權理考試錄取所提報之最低職等。
EX:B君於101年初考及格,復104年高考三級及格,
B君現職職等為委任2職等,104年高考三級及格分發提報職缺為委5至薦7
雖B君101年初考綁約1年已經期滿解除限制轉調年限
然B君委任2職等無法權理委任5職等(現行規定同官等高2職等範圍內可權理)
是B君未具備權理資格,未具法定任用資格
(三)前往他機關報到當日,現職職系得轉調考試錄取所提報之職系。
EX:C君101年普考文化行政及格,復104年高考三級經建行政及格
C君現職職等為委任3職等,綁約1年已滿,104年高考三級及格職缺為委5至薦7
然C君文化行政職系依現行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不得調任經建行政職系
是B君未具備職系轉調資格,未具法定任用資格
現行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連結:http://tinyurl.com/kjrnqf4
3.以上三要件若同時具備,若無其他特殊事由,得認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
現職公務人員應於他機關報到當日向人事人員反映及檢附相關資料,
俾憑辦理派代送銓敘部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