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ville 2016-03-08 10:23:18各位大大好~(文長)
是這樣的,最近遇到一件電話陳情案件是投訴同仁的態度問題,我們受理人員請該民眾用
書面或email來文陳情,但民眾堅持他用電話陳情即可,就是他打電話給我們,我們就該
受理並給他一個交代的意思,我們主管考慮的結果希望我能主動發文給民眾他需依照依〃
行政程序法 169條: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
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來陳情
。
但我認為主動發文這塊也是不合理的,以上面的法條來說,以言詞陳情也要民眾簽名阿!
這位民眾電話中堅持不郵寄不email,我們電話又沒錄音功能…這樣以書面上來看就變成只
有我們主動發文給民眾,總覺得怪怪的,所以我個人認為既然民眾不依上述法條陳情,我
們也無須受理或主動發文~這樣。
有請各位大大指教!!
手機編輯請見諒~~
作者:
ville 2016-03-08 11:03:00我們那邊還真是沒寫過電話紀錄……主管也不知道……以往都處理書面的陳情……請教那如果作了紀錄再寄給民眾簽名他不簽或無回覆 這樣算合法陳情嗎
作者: erotic (這個ID用很久了) 2016-03-08 11:13:00
「命其簽名或蓋章」這段文字充滿官僚心態, 命令民眾嗎?民眾沒留下地址,文要發到哪? 根本就不用發文,牠隨便出張嘴抱怨, 你們聽聽就好啦, 牠有種就留下地址...
作者:
ville 2016-03-08 11:18:00erotic大 那段文字是法條寫的 不是我們自己說的 我只是引述法條而以阿……
作者: erotic (這個ID用很久了) 2016-03-08 11:19:00
我知道啦,我是指那段法條的文字太官僚了...
作者: s488716 (我是誰) 2016-03-08 11:25:00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問題集」有說電話陳情算是言詞陳情,仍須簽名才算受理。另外是依據電話陳情發文,個人覺得不算主動發文。說明段第一點可寫依據X年X月X日台端電話陳情辦理。
作者:
ville 2016-03-08 11:29:00s488716大 感謝您的指教 筆記~
拿電話記錄沒簽名當依據應該會被電,拿第14點和行政程序法173
就往上送啊,被退回也有善盡告知義務,不要一開始就跟民眾頂XDD反正被退件就問他要不要補簽名,不簽是他的損失XD
這種陳情 反正也不會真的懲處同仁 頂多回個長官已"警告"該同仁 難不成能申戒?記過?降俸?有沒有電話紀錄沒差 罰該名同仁再教育去訓練 還多爽
作者:
ertip (...)
2016-03-09 02:40:00不要浪費時間了 扯態度的案子永遠扯不清被檢舉貪污 收回扣 你再來認真也不遲 這種隨意拉
作者:
im31519 (風水似月)
2016-03-11 13:49:00我也處理過幾次,作法跟s大一樣,不過個人覺得這種案情通常都是雞毛蒜皮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