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cid99 (酸桔子)》之銘言:
: 原PO為自修的人事考生,資質駑鈍看不懂條文,特來請益...
: 煩請人事前輩解惑,謝謝 :))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 I 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 。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但應於考績案內,註明其事實及理
: 由。
: II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有關人員,指受考人、受考人之主管,及其他與該考績案
: 有關之公務人員而言。
: III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所稱陳述及申辯,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為
: 之,並列入考 績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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