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考績細則§19之條文意思?

作者: wang2028 (練功中)   2016-03-23 21:04:09
※ 引述《acid99 (酸桔子)》之銘言:
: 原PO為自修的人事考生,資質駑鈍看不懂條文,特來請益...
: 煩請人事前輩解惑,謝謝 :))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 I 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 。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但應於考績案內,註明其事實及理
: 由。
: II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有關人員,指受考人、受考人之主管,及其他與該考績案
: 有關之公務人員而言。
: III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所稱陳述及申辯,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為
: 之,並列入考 績委員會議紀錄。
:
作者: acid99 (習得樂觀)   2016-03-23 22:24:00
真的非常謝謝F大的熱心回答還有具體舉例,對於沒有實務經驗的考生幫助很大,3QQQ~那這一條條文中指的考績案是我項1指的那三個嗎?
作者: wang2028 (練功中)   2016-03-23 22:36:00
你還沒讀通 才會問這樣 從考績法14條看起吧
作者: KEYs (ACE)   2016-03-24 01:04:00
推w大,講解的很棒~原原po問題應在第14條但書中有規定
作者: Kinus (媽呀好大一顆炮灰)   2016-03-24 08:12:00
哈哈,還在考試階段跟有實務經驗真的差很大
作者: nlevta (生活大變動中...)   2016-03-24 18:06:00
好生動,可以投銓敘部那本期刊的小劇場,賺業外收入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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