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計畫,大多是發包給基金會執行,
由於單位的合約格式固定,又有政策組等各單位把關,
比起版上很多大大幸福,不用擔心採購的問題。
不過最近一個計劃的項目之一是提共受補助對象部分特定設備,
但被補助的對象,大部分會擴大採購,為了相容性,就會購買提共的特定設備相容的型號
所以基金會提共的設備,其所選用的廠商,商機有十倍以上,
我不禁擔心是否有圖利特定廠商的風險,
基金會說該項目採購符合該基金會內部的採購規範,
想請教,委辦單位的採購是否要符合採購法的相關規定呢?
因為他們是執行公務的計畫?
還是符合他們自己的內規就可以?
採購金額一百多萬的話
我想依照採購法的流程跑完是比較不會有後續圖利的爭議,這想法對嗎?
但合約上好像也沒特別規定,可以這樣要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