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不討論政風人員,討論行政程序
就新聞來看: (1) 本來以為是獨家供應, 一直洽那家議價
(2) 要原來合作的那家廠商降價, 他不要
(3) 事後發現, 還有另外的供應商,
(4) 找另外的供應商議價,
(5) 另外的供應商得標
(6) 原來那家廠商去檢舉
評: 感覺這個做法相當大膽,
一般人會避免後面的訟累, 會重新公告, 讓大家來投?
沒這樣做, 直接找其他家來議價, 相當大膽 (感覺也不符22條任何一款)
被檢舉也是在意料之中,... 程序有瑕疵, 原來的廠商一定會修理你的阿
另外,他要簽與他家議價前, 應該要會政風, 政風那時候沒提反對意見,
也怪怪? (沒會政風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