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ota (llll)
2016-06-14 23:27:00這篇不討論政風人員,討論行政程序
就新聞來看: (1) 本來以為是獨家供應, 一直洽那家議價
(2) 要原來合作的那家廠商降價, 他不要
(3) 事後發現, 還有另外的供應商,
(4) 找另外的供應商議價,
(5) 另外的供應商得標
(6) 原來那家廠商去檢舉
評: 感覺這個做法相當大膽,
一般人會避免後面的訟累, 會重新公告, 讓大家來投?
沒這樣做, 直接找其他家來議價, 相當大膽 (感覺也不符22條任何一款)
被檢舉也是在意料之中,... 程序有瑕疵, 原來的廠商一定會修理你的阿
另外,他要簽與他家議價前, 應該要會政風, 政風那時候沒提反對意見,
也怪怪? (沒會政風會計?)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6-15 22:22:00這案子說真的,限制性比價就可以解決的事情...反正既然已經確認台灣只有兩家做得到發函兩家邀標,屆時兩家投就比,一家投就議這個案子個人認為那位工程司是帶一點私心在辦第二家議價就算第一家這幾年一直拿翹,那也是他有本事有代理權今天既然有第二家存在,不代表第一家還可以繼續拿翹說不定兩家比價之後,價格可能殺更低,比逕洽第二代理議價還低,這些結果應該都可以預料的到.....該工程司大概心想:好阿,這幾年都被你掐住現在我直接找第二家,不找你來,看你怎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