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約中第十四條遲延履約(一)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
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1%計算逾期違約金。
我們是修車單位,每次叫開口合約是一批一批的,我的問題是如果今天我叫一批貨要修AB
C三台車,但其中B車本來叫3個零件(各是a=100元,b=200元,c=300)要維修,貨到了少一個
b零件 (逾期一日才交貨)請問要罰多少逾期違約金呀?
2.契約中第七條 履約期限(四)本契約所稱日(天)數,係以工作天計算(已勾選)。
但第十四條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不扣除任何日期。
那六日到底要不要算逾期天數呀?
在此先謝謝各位前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