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因朋友沒有bbs,請我來請教版上人事高手,麻煩了,謝謝!
朋友是93年通過初等考試,在台銀服務1年就調至新北市某公所服務,
共待了10年,103年4月留停,今年4月復職,職等為委四本四的辦事員,
因為家不住新北市,所以9月請調回鄉,任職某單位的書記,
本來想說回家了很高興,
今天單位人事跟她說要把她從委四本四降至委三本四,
可是委四本四也是經過銓敘部審定過的,
而且公務人員任用法不是規定在同官等內調低職等職務,
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
那這樣人事單位可以不經過她的同意就直接將她的職等降至委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