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採購法細則第50條疑義

作者: genius6j843 (天嵐)   2016-10-24 15:13:20
依據
採購法 細則第50條
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 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
二 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事項。
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承辦審標、評審或評選事項之人員,必要時得協助開標。
有監辦開標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開標程序。
機關辦理比價、議價或決標,準用前五項規定。
現況:
目前各多數機關仍有目前下列狀況,業務單位兼辦承辦開標人員情況,
按精華區紀錄文章有公認達人曾提及不妥,想再次請教版上的各位有無相關
明確的函示或條文可供參閱,畢竟球員兼裁判真的非常不宜,但如果要說服
上級長官最好能有相關旁證為妥,還請板上高手答覆,感謝。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0-24 15:42:00
不用想太多,很多業務單位訂招標文件亂亂訂承辦開標人員很不容易找到招標的一些指定要件而且 A 大當時是講 "承辦人 不等於 承辦開標人員"是否有提過 承辦人身兼承辦開標人員 為不妥??個人是挺眼拙
作者: mk2mk3mk4 (NorA無聊ing)   2016-10-24 18:24:00
承辦開標人員實務上也沒有裁量空間
作者: olen117 (彈藍調 救台灣!!)   2016-10-28 16:24:00
醉基層承辦人員只有不能主驗而已,沒有不能開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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