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問一下原文銓敘部令
自民國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
任所列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等12大類服務於政府
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
資仍予維持,請查照。
請問一下適用本令的身分:始任公務人員的定義
始任是指106年1月1日後
筆試上榜報到日 或是 實務訓練結束日 或是 合格實授日?
那如果像我97年-104年曾任公務人員
因考上其他考試從104年2月至105年12月接受基礎訓練
105年12月至106年2月接受實務訓練
那我算是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適用上開的解釋令,
因而104年2月至106年2月的2訓練期間不能計入休假年資嗎?
因為我覺得是曾任公務人員,因考上其他考試而"再任"公務人員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