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在規劃婚假的安排,
但是遇到一個困擾的問題,
問了幾個人兩方說法都有人解讀,
希望版上有人事大大能給我一個答案,
目前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解讀1:請假期間為登記日前十日起至登記日後三個月,等於多10日緩衝,
請假區間共10日+3個月。
ex.登記日105/12/24,可以請婚假的期間為105/12/14~106/3/23
解讀2:請假期間為登記日前十日起算三個月,請假區間就是3個月。
ex.登記日105/12/24,可以請婚假期間為105/12/14~106/3/13。
問了單位人事,原本他的解讀是1,但是聽我說了解讀2他又困惑了,
覺得可能是2,他要再查查,
有沒有人事高手或法規修訂後請過婚假的前輩現身說法一下,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