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2-25 22:28:2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3.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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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fcz973: 昨天聽到一個說法,公務員加班費不像勞基法有法律位階的法 12/25 12:00
: → fcz973: 源,也就是說他不給你加班費也是可以的,所以很多機關才敢 12/25 12:00
: → fcz973: 只給你一個加班費時數上限,超過就沒了(補休是另一件事) 12/25 12:00
怎會沒有 法律位階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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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3 條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
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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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 20 小時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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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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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基於公法上的條文,是 [服務機關決定要給什麼].
但是呢,這條文本身 [ 存在某種程度上的 權利不對等 ]
也就是 [公務員無選擇餘地]
機關的行政裁量完全凌駕公務員權益本身.
換言之,機關說沒錢,只能給你補休,可是事情又做不完,特休都休不了,遑論補休?
就是 跳針 啦.
要個人說嘛,看有沒有人要拿憲法獲保障法第一條 來 K 這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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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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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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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道一提,公家機關內適用勞基法人員,不受上述法令限制加班時數
也就是 勞基法 加班就是要給錢,
特別原因(天災/事變/突發狀況)出勤,
除了給錢,還有給補休
然後,回頭去看看因天災不眠不休在應變中心輪值,
在各地方政府單位處理事情的公務員...
有錢的可以給專案加班,
沒錢的就只能補休,
再更糟的,就是發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