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ovemei (æµæ°“駿)
2017-01-07 22:27:56請教一下
A員考上警察特考四等於99年9月9日任職到102年8月7日
102年8月8日辭職
然後考上海巡特考於102年9月2日任職直至105年考上警察特考三等
於海巡機關任職至105年12月13日
12月14日至新考上的警察機關機關報到
這樣算106年度休假年資和休假天數時要如何算?
是屬於現職人員所以算12個月
還是因限制轉調期限未滿(海巡特考要綁6年)
不具法定任用資格
所以休假年資中斷?
但他在第一段當警察時有銓敘審定過警察官的資格
現在是用警察那時的銓敘審定資格去銓敘的
所以還是算有具法定任用資格?
有點複雜,感謝各位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