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
目前小妹正在育嬰留停中
當初在申請留停時
並不是很確定自己會請多久
於是填了上限兩年(105/3~107/2)
是考量到如果真的有需要請滿兩年
就不需要回單位再跑一次申請流程(無後援帶小孩比較難安排)
但因目前有些事情導致我暫時不適合繼續帶小孩
打算之後留停滿一年時會復職上班
之後過一陣子會再繼續留停(106/11~107/10)
目前我有疑問的是
第一次留停實際沒請到的期間(106/11~107/2)
是否可以在第二次申請時再填入
會擔心是因為復職時會寫"留停原因已消失"
但之後又用同樣原因申請重疊期間似乎顯得矛盾
是我想太多嗎...
還是真的必須要從107/3才能開始新的留停期間呢
感謝各位撥冗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