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7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
,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
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
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最近有業者找立委施壓,要強行通過某件事情
(廠商承辦人自己承認疏失,結果老闆不爽硬要找立委來喬, 已經確定機關沒有錯)
想請問如果真的要做,應該要:
1.請長官依照前條法規下書面具名命令,承辦人員乖乖執行(本案沒有違反刑事法律)
2.請長官依照前條法規下書面具名命令,承辦人即刻請假讓主管找其他羔羊
3.請長官依照前條法規下書面具名命令,承辦人員抵死不從
想請問有遇過長官下書面署名命令的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