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上完採購法手癢回一下文
如果有錯還請鞭小力一點XD
評選委員會法條依據為採購法94條
需要遵照「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準則」
主要任務是辦理最有利標與優勝廠商的評選
評審委員會的法規依據是採購法細則74,75兩條
針對不訂底價最低標審查廠商標價是否合理,並提出建議金額,
沒有人數或其他外聘的限制
但在細則74條有提到可以由評選委員會代之
若是在公告金額以下取最有利標精神,則是成立評審小組,感覺算是簡化的概念
總之就是比較複雜的狀況限制比較多
比較簡單的狀況限制比較少
但是要用複雜的標準處理簡單的問題也不是不可以,只是自找麻煩
未達公告金額也可以以最有利標處理
大概是這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