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sapoolu (asapoolu)
2017-10-19 22:39:21原文恕刪
推 yunchih: 另我是在問怎麼通知廠商,因為本機關做法是先保留決標, 10/18 23:46
→ yunchih: 再發函廠商5日內提出書面說明,我們的採購案件蠻單純的, 10/18 23:46
→ yunchih: 且未達公告金額,覺得這樣的程序有點冗長。這部分我會再 10/18 23:46
→ yunchih: 跟主標人討論以後是否當日就限時請廠商提說明,謝謝O大。 10/18 23:46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附註
七、機關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所訂期限及認定廠商說明是否合理之程序,
應迅速合理,避免最低標與其他廠商串通瓜分利益,藉不提出說明或提出不
合理之說明等情形,使機關不決標予該廠商,改決標予其他標價較高廠商。
如果案情單純,應該當場就要能夠說明,
就算複雜點,讓廠商回去準備資料,隔天也該可以提出合理說明了,
不管怎麼說,給5天應該是有點太多。
不知道大家的經驗,限期說明都給幾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