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友們好,
我因剛到公部門任助理職,
很多事項都由前輩教導。
因近日單位舉辦活動,很多休閒農業區業者前來,
單位要求每攤提供試吃試喝試玩的項目,所以補助每攤五千元材料費,
舉某休閒農業區的攤位為例:
共同擺了A和B的產品,A、B都會開農民收據
但代表領款者是A的太太C(休區業務聯繫人)
前輩表示,應該讓A、B收據抬頭寫C的名字,我們請C簽領據和印領清冊。
但為何不能讓A、B農民收據抬頭直接寫單位呢?C直接簽印領清冊呢?
A、B都是休區的會員,而C是休區的代表,似乎不用那麼複雜還要多簽一張領據、或把抬
頭寫成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