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我們科室在討論,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裡的第3跟10條有關婚、喪、休假,
每次應至少半日的規定,根本已經不合時宜。
舊時代用簽到的方式,
請假都以時計,可能會造成差勤的混亂,
但是現在幾乎都是用打卡、系統計算的,
再加上勞工的特休也都可以以時計,
此外最近因為一例一休,很多外面的公司晚上或六日也都不上班,
導致每次有事情需要去辦理的話,
都被迫一次請半日,但是有兩個小時在營休假...= ="
不知道有沒有人想提案修正呢?(公共政策平台)
原本"我們權益中的不休假加班費"被迫消費在某些特定行業已經夠不合理,
甚至連婚、喪、休假這種權益都被限制?
並非每個機關都有補休,何況補休可以以時計,正式的休、婚、喪假卻不行?
銓敘部的函釋根本無法令我心服口服。
按:"...係因鑑於公務人員竟日案牘勞累,宜充分利用休假調養身心,提振工作效率..."
不知道大家的想法怎麼樣?
PS.我是人事人員,我們單位已經連續兩年提這個案子,
但都還沒上達天廳就被壓下來了;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主管機關是我們人事人員的老大,
所以沒膽提公共政策平台,不知道有沒有勇者願意提提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