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olru (午後的曳航)
2018-01-18 22:55:53大家好
目前任職於南部某區調解會
最近收到一件民事債務事件的調解聲請書
對方居所並非本區,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規定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會調解。
想告知聲請人須到對方所在地調解會聲請,但聲請人於聲請書所留的
電話撥打好幾天均法撥通..
請問是否可直接安排調解並發通知書給兩造?
還是逕自幫他將聲請書轉到對方所在地調解會呢?
或以管轄地問題先不安排呢?
因為聲請書一直擱著也很困擾...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