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pik908 (來去自如)》之銘言:
: 我目前在台中某國中任職,我3月初在台中發生車禍,住院半個月+在家休養一個月,
: 警察鑑定結果說肇事責任都在對方身上,為此已經把今年的事假、病假全部用光,但最近
: 和肇事者及他的第三責任險投保公司的業務談判,對方跟我拿了薪資條跟在職證明之後卻
: 說因為我是公務員,我請假期間薪資照領,所以我沒有薪資損失,我要求對方賠償我的考
: 績損失(我之前連2年甲),對方也說我無法證明考績差是因為我車禍請事病假造成的
: ,所以這筆也不陪。
: 我覺得有點生氣,因為我是用自己的假去換才爭取到這些薪水的,難道因為我是公務員
: 被撞就該自認倒楣嗎
: 不知道大家能否分享身旁的公務員朋友遇到類似事情是如何爭取自己權益的呢
這個是一個蠻吊詭的事,勞工被撞傷時,薪資是可以請求的,
但是公務員卻會被認為是不能請求的。
實務認為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
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
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
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
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始
符公平原則(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意旨參照)
。
相同的,我個人認為薪資也應該是這樣,老闆基於照顧員工,
在員工受傷期間仍支付工資給員工,這個基於老闆、員工間的
恩惠,不能因此加惠於加害人,否則碰到員工一受傷就解僱的
壞老闆時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碰到好老闆時,卻不能請求,
不是很奇怪嗎?更何況,公務員領的是納稅錢,不能請求的話
,不就等於全體納稅人施惠於加害人?
碰到主張老闆有給付薪水沒損失的情形,私人公司比較好辦,
就把薪水還給老闆就好了;公務機關就比較麻煩,還涉及人事
、會計單位,不怕麻煩的話,可以問問看能不能繳回,能繳回
的話,就沒道理不給你請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