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本版這篇 從公務員離職後(文微

作者: j0588 (scarecrow0588)   2018-06-11 08:40:24
(酸文恕刪)
關於前面因為某人善意提醒某些用詞可能觸法被告,意外引起許多人不滿回嗆一事,看到
不少人公然侮辱與誹謗傻傻分不清楚...也罷,就花點篇幅,儘量用口語化的方式來說明
,避免以訛傳訛
首先,提醒者引用多篇法院判決佐證其論點,但其實那些判決都是在審理針對「人」的負
面評論,即「公然侮辱」。但在本件爭議中,評論的對象是人的「行為」,即所謂「對事
不對人」。如為負面評論,就有可能構成「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
譽之事者」的誹謗罪。這是提醒者明顯錯把馮京當馬涼的地方。
但誹謗罪有一些例外不罰情形,就是什麼阻卻違法事由blabla的,其中之一是「以善意發
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這就是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具體條文
啦。
本件原PO挖別人刪掉的心得文出來在網路上發表個人看法,其行為當然可受公評。又法律
保障「善意」、「適當」評論,至於其評論是否為負面評價,在所不論。不然光是大家按
噓的動作,就足以構成誹謗罪,案件量馬上指數成長,司法系統會先跳腳吧。
同樣,原原PO在網路分享個人轉職心得文,雖然是私領域,但既然開放不特定人討論,自
然也是屬於可受公評之事。有問題的,是那位超愛酸的爭議文,是否屬於善意、適當之評
論?
法官寫判決書說明其心證時,常援引刑訴法的「論理及經驗法則」。爭議酸文內對原原PO
的諸多揣測,既欠缺事實及經驗基礎,也難認經過合理推論。又把他人刪掉的文章翻出來
,以自身優越的角度極盡貶抑之能事...
善不善意,本肥心中已有定見,但我的看法不重要,審判長的看法比較重要啦~XDD
所以提醒可能觸法的那位,雖然是出於善意,但其實是提醒錯對象了啦XDD
p.s.
這裡我沒弄錯的話好像有司法系統的人,只是無法判斷其職務為何。上面閒聊的若有任何
不對之處,歡迎指證
作者: plice (咖啡館之歌)   2018-06-11 08:56:00
推善意提醒
作者: d16352003 (大衛)   2018-06-11 09:14:00
是沒Follow來龍去脈,但是否涉於私德而跟公共利益無關?
作者: tnarthur (終結的彼方 雪色的你)   2018-06-11 09:34:00
推 很詳細
作者: KEYs (ACE)   2018-06-11 10:35:00
單用「行為」與「人」的區分,來作為此罪構成要件成立與否的判斷標準,未滿太過於果斷...,例如你可以試試看,直接在m大底下留言說:m大這種xx行為根本是畜生的行為。然後讓m大來告你看看,會不會成立,來支持你的「行為」與「人」區分理論
作者: pk0943 (.)   2018-06-11 10:42:00
j0588可能認為以下這種貼文是無罪的。譬如「A在網路上挖人隱私的行為很沒品。」這裡大部分的人都公務員,可能不會跟你追究。但在別的板就很難說了。雖然通保法已修正難查水錶,再加上ptt站方幾乎不會提供使用者資料,但還是謹言慎行比較好。
作者: laliga (飛天松鼠)   2018-06-11 10:56:00
公務員不甚了解言論自由的原因在於,其工作環境本來就甚缺言論自由。
作者: pk0943 (.)   2018-06-11 10:59:00
縱使不起訴不罰,做筆錄訊問過程也會浪費不少交通時間成本。KEYs是就事論事阿
作者: talesb72232 (aa)   2018-06-11 13:47:00
這版的鄉民真溫馨 一直強調會ㄅ會被告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8-06-11 15:02:00
pk大 如果你確信自己無罪 其實偵查庭可以不用去也不必去做筆錄 就讓有關單位依現有證據認定就好這是合法的 像這種案件基本不可能強制拘提一般的警察局傳喚 大可以不去 也不會怎樣
作者: Scansnap (1234)   2018-06-11 17:47:00
就法論法,警詢可以不理,惟律師調察官說實務上並非如此至於訊問應該要去吧,只是可以不自證己罪吧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8-06-11 17:53:00
實務上也是很多人沒去啊 前幾年PTT都還會提供警方資料警方都會發信甚至打電話找被告去問 但就有人不理會因為他自認推文屬於對公眾人物為適當之評論最後也是沒怎樣 沒堅持傳喚 不久後就寄來不起訴處分書這些實務案例很多只要你對自己有信心 或是能承擔後果 真的不用去檢方不可能因為公然侮辱就大費周章要派人強制拘提到案
作者: Scansnap (1234)   2018-06-11 17:57:00
詢問和訊問不同,警詢不去合法,檢察官發傳票訊問不理,不是會抗傳即拘嗎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8-06-11 17:58:00
然後最差結果是怎樣? 其實也沒怎樣 公然侮辱屬於輕刑不會妨礙公務員資格與身分 也不會褫奪公權最差也可以易科罰金看檢察官怎麼認定啊? 檢察官只會針對那些可能真的構成要件該當的發傳票
作者: Scansnap (1234)   2018-06-11 18:01:00
我感覺是檢察官直接認為無犯罪事實或以不起訴為適當,直接不起訴,如果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並發傳票,開偵查庭,就不是愛去不去了吧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8-06-11 18:01:00
實務上像PTT文章有時候一告就是好幾十個甚至上百個檢察官也會看內容 不會隨便浪費司法資源所以我才說有自信的 而且真的沒怎樣的人可以不去警詢
作者: Scansnap (1234)   2018-06-11 18:03:00
沒有良民證影響不能說沒有,而且將來他案會影嚮您刑法57條的論刑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8-06-11 18:11:00
刑事訴訟法71條的確有拘提到案的說法 但正如您推文所說檢察官是對那些她認定有犯罪事實的人發傳票像上次盧映潔教授一下子告了100多個人檢察官也會篩選 並不是不分青紅皂白一律發傳票另外良民證的現行作法不會載入最重本刑也不到半年的公然侮辱 即便你真的因為公然侮辱被定罪也不會紀錄在刑事紀錄證明書上
作者: Scansnap (1234)   2018-06-11 18:57:00
剛看我的文章,原PO叫我講人話,呵,原PO也是性情中人啊,喜歡遊走法律邊緣,其實這個版蠻和氣的,不用太認真討論這個問題我只想說檢察官是偵查的王者,除非檢察官不找,如果收到傳票還是去一下,說不定可以要求檢座調查有利於己的證據,不過有本書檢方的罪人,發覺日本嫌疑人要求檢方調查有利於己的證據,一樣非常困難,尤其先有心證下,所以就算沒罪,也不要讓檢警產生不利於己的心證,畢竟他們也是人最後看本文,我想還是找本刑分看看吧,不過網路時代,309以下真的跟不上時代了
作者: aj6617 (蒼月潮)   2018-06-12 19:23:00
日本的刑案定罪率超高 接近99% 最近有部很夯的日劇就在探討日本這超高的定罪率下的一些狀況
作者: xoyster (若隱若現)   2018-06-12 20:00:00
推文畜生那段好好笑 XD XD XD
作者: KEYs (ACE)   2018-06-12 22:56:00
在版上的議題,多數我是認同m大的。他只是有時太執著了,這邊多數都是擺爛的公務員氛圍,真的道不相同不相為盟,多說無益。僅止於專業討論,原po也用不著買刑分,判決書搜尋系統,關鍵字打下去,用1-2個鐘頭整理歸納,便會自然明白。
作者: Marchosias (living mob)   2018-06-12 23:08:00
樓上你是考上了沒 你是公務員再來講那些吧。
作者: wcw2121 (sternness)   2018-06-12 23:15:00
樓上認同某m酸人發洩壓力腦補文sorry~我噓錯文了
作者: KEYs (ACE)   2018-06-12 23:59:00
Mar有沒有上跟你沒有關係,網路討論請理性一點,強調我沒有考上這種事情有什麼意思?
作者: Marchosias (living mob)   2018-06-13 00:12:00
我正要建議你呢 參與這邊討論不是不可以 不過以你過往發言的姿態 希望你能理性尊重點 別一副...準 公務員的態度來吵架
作者: KEYs (ACE)   2018-06-13 00:30:00
我這篇文章哪裡要吵架?只是釐清觀念,我講的也是給m大的建議,版上贊同擺爛的人數原本比例比較高,我只是認為m大無需費口舌,又讓人不喜歡...我哪裡有要吵架?我針對誰不尊重了?倒是你一開口就罵別人沒考上,怎麼?你查證過?到底誰口氣差?
作者: Marchosias (living mob)   2018-06-13 00:36:00
所以囉 我口頭先跟你求證嘛 準..公務員?
作者: Scansnap (1234)   2018-06-13 08:13:00
皇城動盪XD,其實日本是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國家,而對造的一方檢察官,有如此高的定罪率,只有留日的學者才不會覺得奇怪,公判中心老是一方得勝,就像拳賽,誰來都某方被擊倒,那應該是羽量對重量吧,所以我去日本,地鐵上看到女高中生,我都會走開,冤罪率高到嚇死人
作者: pam20100214 (123)   2018-06-13 16:45:00
就兩個吃米_ _長大的啊,所以嘴巴不是很香不過m還有人事和採購的貢獻,另外一個不知道會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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