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務員是「非現職公務員」不能提復審?保訓會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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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16:57聯合報 記者徐偉真╱即時報導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今天表示,和司法院確認後,確定退休公務人員若不服退休金
重新審定處分,應依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若不服保訓會復審決定,可繼續向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
年改上路後,不少退休公務人員忙著提復審,網路流傳公務人員若已依法退休就非公職人
員,而是一般公民,因此不歸保訓會管轄,若要提救濟,不是向保訓會提復審,而是提訴
願,也有人在網路上表示,若不服保訓會復審決定,也不能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保訓會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及第102條所規定的保障對象,於離退
之後,就屬於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後段所稱的「非現職公務人員」;而退休給與重新審定
處分,因與退休公務人員原公務人員身分衍生之請求權有關,故退休公務人員如不服該重
新審定的處分,應依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若不服保訓會復審決定,可續向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
保訓會表示,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非現職公務人員」納入保障範圍,是考
量保障法的制定本旨,即為確實維護公務人員權益,健全公務人員人事法制,使公務人員
於其公務生涯所衍生的權益爭執,均由此一專屬的救濟法律予以審議決定,因此,公務人
員因退休、資遣或辭職等原因而離卸職務,就原本公務人員身分衍生的請求權爭執,都得
依法提起復審。
保訓會表示,退休公務人員如不服保訓會復審決定,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各行政
法院將會依法受理,且過往也有案例,此部分並無法制上疑慮,保訓會日前已和司法院確
認,且保訓會成立超過20年,行政法院相關裁判都有案例可查,因此退休公務人員不服退
休給與重新審定處分,依法提起復審,並無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