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kyoun (skyoun)
2018-07-16 12:22:53※ 引述《reDQ6 (reDQ6)》之銘言:
: 好幾年前有提問過
: 歷經這幾年變遷
: 加上家庭經濟考量
: 已經決定要辭職,新工作也談好
: 我的問題是
: 月底丟辭呈,預計9月底走
: 如果上頭批12月才准走
: 請問9月底走的了嗎?還是要到12月?
公務人員保障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20001
第12-1條
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
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
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所以,您7月底以書面提出辭呈,預計9月底走,應該是沒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