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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一些看法....
個人在前面也有提過,採購是 為需求而採購,不是 為採購而採購.
從這個案例來看,個人推測,原PO 身為承辦人,可能從履約到驗收前,
都沒到施作現場跑過,不然這種情況,不管現場管理員也好,廠商的
現場負責人也好,應該早就反映給承辦人,承辦人也可以在報完工前
用各種方式來改正,對吧?
那怎辦呢? 今天就像有鄉民說上工程會?
好...工程會第一件事情也應該就是了解整個施作流程,是不是會
要你們機關提出監工記錄??
那...."你去哪生監工記錄?"
好啦,那廠商主張表見代理,認為你現場管理員就是機關委託,
具有監工職責的人員,有違失嗎??
個人認為工程會會採信廠商說法
那好,假如走爭議裁定,貴機關輸了? 沒錯,照樣得付錢,
可是,走這個方式.
"所有有關人員的事後行政處分,一個都不能少"
現場人員反而可能沒事,因為大部分的責任都在你身上.
因為,
一來,你沒跑現場,沒在履約施作時,第一時間發現問題,
你的身分,除了採購承辦人員,本質上也是本採購案的設計+監工,
換言之,你可能得全部扛下.
二來,當初提出採購案時,你又沒有跟現場管理員溝通,設計出符合
需求的產品,或者是依現場作適當的設計變更,這設計疏失,
也是你的問題.
三來,好啦......你的履約呢? 你的採購案要不要先罰錢?嚴重甚至解約?
甚至先把廠商送101?
減價收受,是 雙方合意 為前提,更何況減價收受是 廠商全吞.
東西應你現場人員指示,拿更好的規格給你機關,還不給你多收錢.
廠商少賺一點,來滿足機關需要,
結果你機關卻事後卻要吞了這些費用?
別人怎麼看?? 工程會怎麼看??
至於解決方式?
個人認為有幾種處理方式,你要怎麼做,你決定後簽出來(底下這個沒有照順序).
1.找你家的法顧,跟他討論,請他提書面意見,確認機關的利弊得失.
2.先暫停驗收,根據第一次的驗收紀錄(應該是記部分有問題,而非不合格),
發文請廠商提出為何會變更該品項的規格原因的書面說明,
同樣的,現場人員的訪談意見也同樣做成書面.
3.你根據廠商提出的說明,找法顧討論,綜合之後簽出來,把法顧意見也寫入
也去實際調查(如找幾家廠商報價單),比對廠商所說是否屬實.
4.把這些所有資料,通通寫入簽內,敘明始末,
擬辦大概就是說,
這一部分廠商既然確實以更高價位的產品來滿足機關實際需求,
應符合採購法第六條之精神,建議准予驗收合格.
(當然,這些都要會簽相關處室,如主計與政風,也要把這簽放入結算驗收紀錄).
5.老大准了之後,發函給廠商說機關調查屬實,這部分就這樣子.
大概就有這幾項可以做.
(有發現嗎?完全不提或檢討機關相關人員的疏失責任,大家四四六六,相安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