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第有規定養老年金的適用對象
其中第一項第三款所述:「前二款以外之其他被保險人,俟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
教職員適用之退撫法律及本法修正通過後適用之。」
那以公務人員來說,講的應該就是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而該法生效
日期似乎已於今(107)年7月1日施行。那於7月1日以後退休的公務人員是不是真正
可以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之規定,在符合規定的狀況下同時請領「一次養老
給付」及「養老年金給付」呢?
這兩者的計算方式大致上知道,只是現在到底有沒有人是這樣申請的呢??
而且再看到「行政院第3547次會議」裡面又想要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修改成
只能「一次老年給付」及「養老年金給付」擇一。
還麻煩高手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