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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法增考績「優等」 挑撥離間「丁」等免職
107/09/20
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常被質疑僵化、未達「獎優汰劣」目的,考試院今通過《公務人員考績
法》修正草案,將現行「甲」、「乙」、「丙」、「丁」四等第,新增九十分以上「優」
等。修正草案進一步表列各等第的條件,其中「優」等積極條件有:「檢舉及破獲重大不
法事件」、「參與國際比賽獲得第三名以上成績」、「擔任機關首長或副首長領導有方」
等;另「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等,則將獲「丁」等,一律免職。
考試院今年五月召開《考績法》修正草案公聽會,之後在北中南東召開四場「分區公聽會
」,但傳出基層公務員未接獲消息,多是機關派代表參與等情事。而考試院最終今天通過
《考績法》修正草案,並將送立法院審議。
《考績法》現行規定,年終考績一百分為滿分,分為八十分以上的「甲」等、七十分以上
的「乙」等、六十分以上的「丙」等、未滿六十分的「丁」。據今天通過的《考績法》修
正草案,新增九十分以上的「優」等,獲「優」等第,除晉升本俸一級外,也可獲一個半
月的俸給獎金。此外,考試院前院長關中任內,曾訂出《考績法》修正草案連續三年丙等
將予以免職,據今天《考績法》修正草案,只要累積第三次丙,受考人也應被資遣或依規
定辦理退休。
修正草案進一步列出打「優」、「甲」、「乙」、「丙」、「丁」等的條件。其中列「優
」的條件,包括:受考者全年沒有曠職及遲到紀錄,且有下列十五項其中一項,包括:「
累計記兩大功以上」、「檢舉及破獲重大不法事件,對維護國家秩序有功等,且累計記一
大功以上」、「參與國際比賽獲得第三名以上成績」、「獲年度模範公務員或獲頒傑出貢
獻獎」、「主辦業務經主管機關評定成績獲最高等第獎次」、「主持或主辦重要專案工作
或大型活動圓滿達成任務,且經累計記一次大功以上」、「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的學術
團體評列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改進方案,獲採用後有顯著績效
,且一次記一次大功以上」、「執行重大任務或緊急事件,如實如質完成且有顯著績效,
且一次記一次大功以上」、「擔任機關首長或副首長領導有方,其機關團體績效經評定為
最優;或擔任主管或副主管領導有方,其單位績效經評定為最優」、「搶救重大災害,奮
不顧身,足為公務人員楷模」、「其他」。
此外,修正草案「丁」等的條件,包括:受考人全年累積達二大過,且有下列四項其中一
項,包括:「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情
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怠忽職守、稽延公務或績效不彰,造成重大不良後果」、「執
政公務不力或負責業務處置失當,造成重大傷亡及財產損失,足以影響機關公務推動」。
此外,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曾在引用資料指出,現行行政指導有各機關有考績甲等人員不
得超過七成五的規定,但實務上官越大考績甲等比例越大,要求考試院修法改善。不過考
試院今表示,簡任職等職務本來較為繁重、責任大,加上修法期間聽取各方意見後,此次
修法並無對此有所變革。(陳雅芃/臺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