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想請假107/12/28(五)
連著四天連假107/12/29-108/1/1國內環島
我查到的法規是以下
99.12.06局考字第0990069037號有關公務人員當年度年底至次年間跨年持用國旅卡刷卡消
費請領休假補助一案:其休假日如包含當年度12/31且休假日至少具一筆旅行旅宿.......
...,得自行擇定請領當年度(107)或下年度(108)之強制休假。
我的解讀是請107的假跨年,可核銷107或108的國旅卡,而我預計核銷108的額度。
但拿去詢問人事,她說這個法規是99年的已不適用,要請假108/1/2才能核銷107/12/29-1
08/1/1帳款。
請問是人事不省人事?還是我誤解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