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體上分兩個問題
1.延長病假的人,發年終獎金時,要不要扣除之前請的事病假天數。
2.約聘僱的年終,中途到期離職或退休,可不可以跟公務員一樣隔年可以按比例領年終。
是我搞錯嗎?連這個問題也好意思拿出來問大家?業管機關的專業性在哪裡?
第一個問題,把事病假請滿卻沒請延長病假的人,難道有扣除這些事病假再發年終的嗎?
這麼針對延長病假的人,不就是因為有些延長病假的真實性遭受質疑,進而衍生其他人不平
,一旦真實需要延長病假的人,你好意思苛扣那一點比例的年終?
第二個問題,約聘僱沒有簽勞動契約嗎?想怎麼樣規範就寫清楚在契約中,不要發個問卷,
然後挑自己想要的結果,再把責任轉嫁給別人。退一萬步說,你一年一聘的約聘僱,一個pa
ckage到底含不含年終,整包一起講清楚不會嗎?
人事單位,你的鍋,自己扛,拿出專業來,怎樣都好,別想轉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