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民眾要求使用電子信箱、line聯絡可否拒絕

作者: asapoolu (asapoolu)   2018-12-20 20:29:10
※ 引述《v929598 (游勇馳)》之銘言:
: (代po)
: 單位平常和民眾的往來方式都是發公文
: 原po的單位是要常常審核文件的單位
: 手上剛好有一個case
: 申請人提出申請後隨即出國 (文件有瑕疵)
: 國內的代理人好像也不太想處理
: 加上留的地址不易收件(掛號被退過2次)
: 所以就把申請人的電子信箱給我,要我跟他聯絡
: 甚至還說 自己也當公務員,email聯絡是很正常的管道,甚至還用line
: 請問一下
: 民眾要求用電子信箱或是通訊軟體聯絡,是否可以拒絕?
: 真的不是很喜歡用公文以外的方式...?
一、法務部-行政機關文書送達問答手冊
https://www.moj.gov.tw/cp-793-47657-cb2c9-001.html
問三:行政機關之文書送達得否以電報交換、傳真或 E-mail 方式為之?
答: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除非其他法規(例如電子簽章法、貨物通關自動化實
施辦法等)有明文規定,原則上不得以電報交換、傳真或 E-mail 方式為之。
二、法務部-法律字第 10503519300 號
https://bit.ly/2rLq2vn
行政機關文書得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視為自行送達,須以「依法規」為前
提,如無法規規定,尚不得以電子文件行而發生自行送達效果,又所稱「
法規」,就中央法規係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等
結論:
需要公文效力的內容應該要以紙本公文回復,
另外站在便民的立場(你願意的話)
也可以幫忙在公文寄出前掃描一份另外用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
願意這樣做的前提是申請人知道,電子郵件不是正規對機關聯絡管道,
承辦不會(也沒有義務)定時查看電子郵件,當然也沒有辦理時效的問題。
如果能有這樣的共識,我是覺得用電子郵件聯絡有效率多了。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18-12-21 01:52:00
雙腿夾不住很有意境
作者: eno4022 (eno)   2018-12-20 23:57:00
刁民誰在跟你共識,笑了遇到一個就飽了
作者: asapoolu (asapoolu)   2018-12-20 21:38:00
當然可以拒絕,按規定該做的一樣都沒少不是?民眾百百種,遇到刁民難免,別因為少數刁民放棄能做的事還是強調要確保申請人理解"電子郵件不是正式管道"先有這個共識,當然樂意提供比較有效的聯絡管道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2-20 21:04:00
"效率" 在法庭上完全無用之地曾經有個貪汙治罪條例的案子...有位收發,為了省下郵票錢,每天把機關要寄的信件(要給附近機關的),親自送過去這位收發,省下了郵票錢(對,踹入口袋),信件也更有效率到達了對方機關.......然後......"然後就被起訴了"而且,有趣的是...機關同仁都知道這件事,也默許這事情(對,當事人家境很窮...病子病夫病長輩之類的)所以這件事情,拖很久才被發現大概是某個機關的收發(新人吧),發現怎信封沒郵票郵戳今天你要用這種方式,一定要正式程序先行,才去思考其他方式,再者,再給你個問題,第一次跟陌生人上了床,第二次還能拒絕嗎???今天可以方便,為何明天不能方便???弄到最後,雙腿完全夾不住,變成XX的形狀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2-20 20:45:00
實務上是行政處分按你說的處理沒錯,因為涉及送達、救濟時效起算、處分效力時點。非行政處分,如觀念通知、答覆民眾陳情等等email可以,因為對方也只留下email。我忘記哪套公文系統是受文者可以是電子信箱的?還是我操作的是陳情案件系統?我也忘了。待強者補充另外,原原po問的情況比較接近通知當事人補件,其實電話郵件均無不可,除非通知後太久沒來,再以正式函文通知逾期不補退回,來銷公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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