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929598 (游勇馳)》之銘言:
: (代po)
: 單位平常和民眾的往來方式都是發公文
: 原po的單位是要常常審核文件的單位
: 手上剛好有一個case
: 申請人提出申請後隨即出國 (文件有瑕疵)
: 國內的代理人好像也不太想處理
: 加上留的地址不易收件(掛號被退過2次)
: 所以就把申請人的電子信箱給我,要我跟他聯絡
: 甚至還說 自己也當公務員,email聯絡是很正常的管道,甚至還用line
: 請問一下
: 民眾要求用電子信箱或是通訊軟體聯絡,是否可以拒絕?
: 真的不是很喜歡用公文以外的方式...?
一、法務部-行政機關文書送達問答手冊
https://www.moj.gov.tw/cp-793-47657-cb2c9-001.html
問三:行政機關之文書送達得否以電報交換、傳真或 E-mail 方式為之?
答: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除非其他法規(例如電子簽章法、貨物通關自動化實
施辦法等)有明文規定,原則上不得以電報交換、傳真或 E-mail 方式為之。
二、法務部-法律字第 10503519300 號
https://bit.ly/2rLq2vn
行政機關文書得以電子文件等方式行視為自行送達,須以「依法規」為前
提,如無法規規定,尚不得以電子文件行而發生自行送達效果,又所稱「
法規」,就中央法規係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等
結論:
需要公文效力的內容應該要以紙本公文回復,
另外站在便民的立場(你願意的話)
也可以幫忙在公文寄出前掃描一份另外用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
願意這樣做的前提是申請人知道,電子郵件不是正規對機關聯絡管道,
承辦不會(也沒有義務)定時查看電子郵件,當然也沒有辦理時效的問題。
如果能有這樣的共識,我是覺得用電子郵件聯絡有效率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