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看守所管理員夾帶85元菸給收容人 判刑2年半
2019-01-05 11:55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即時報導
黃姓男子在2013至2014年間擔矯正署任台中看守所的管理員,因聚會認識陳姓受刑人,而
陳也在2013年7月涉毒品案遭羈押在台中看守所,因陳向黃詢問「有無菸抽」,黃在2014
年3月29日晚間,將一包菸用簽藥簿夾帶給陳,但至31日所方進行安全檢查時遭查獲;全
案依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起訴,台中地院一審審理時,黃否認涉案,但合議庭認定黃犯行明
確,依法判黃2年6月,褫奪公權2年,陳因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的證據,或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在2013至2014年間擔任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看守所管理員(案發後調
職到花蓮看守所),屬於法定公務員,黃因聚會認識陳姓男子,而陳在2013年7月4日因涉
毒品案遭法院裁定羈押,陳被羈押在台中看守所時,碰巧遇到在舍房值勤的黃,趁黃在20
14年3月29日在舍房值勤時詢問「有香菸可解癮嗎?」黃就違反法規,當晚將自己的一包
價值85元的香菸,透過簽藥簿交付給陳。
但同年3月31日,台中看守所執行安全檢查,在陳的舍房內查獲該包香菸,全案廉政署中
部地區調查組調查,由台中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罪嫌,將二人起訴。
一審審理時,黃辯稱因收容人有時會有情緒不穩的情形,香菸可讓收容人穩定,出於穩定
囚情的考量,且收容人每天可抽10支香菸,並非不能抽菸,且他給的香菸才隔沒兩天就被
原封不動查獲,所以收容人沒有獲得不法利益,且一包香菸才85元,價值低微,沒有實質
違法。陳則辯稱,他只菸癮犯了,向黃詢問有無香菸,僅止於此。
一審合議庭認為,根據監獄行刑法的相關規定,收容人可以取得香菸的方式,就是從監獄
合作社購買,且需由收容人的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款,另外收容人可以吸菸的時間、地點
也都有相關規定,因此黃辯詞並不足採,黃夾帶香菸給陳,讓陳可以在私下無償取得香菸
,且在法律規範外的時間、地點吸菸,當然屬於不法利益,需依法論刑。
另外,陳只詢問黃有無香菸,並無對如何交付香菸有任何討論,且也無陳、黃二人有犯意
聯絡、行為分擔的積極證據。
全案依貪污治罪條例,判黃2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陳獲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576049
才給一包菸,就要被關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