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105.1.22版本在第12條驗收寫了個括號(無者免填),雖然在106.11.09的修正中將該括號拿掉了,但可以看的出來,工程會在設計契約範本的時候,的確預設了有些案子可以不需要驗收條款。至於什麼案子可以不適用GPL71-1~71-3,我覺得不應該以勞務是否性質相近於財物或工程來檢視,而是應該視個案情形來決定是否適用,如果確有不宜採驗收的案子,才得不適用(標準極嚴),畢竟勞務既為獨立一類採購,多數案件的性質和工程、財物相差懸殊,如只要性質不相近者皆可不適用71-1,如此一來豈非案案皆不須驗收了,我翻了立法理由是寫:「 五、勞務採購之驗收,因標的較為特殊,譬如日常清潔服務、法律顧問服務,無法完全適用有形工程及財物之驗收模式,故於第四項明定準用之規定。」寫的也不是很明確,以上供參。立法理由可上立法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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