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lees (俠士)
2019-04-02 22:00:59一、總則
(一)本板討論範圍係為中華民國政府部門
國家政策、公務措施及相關公共議題
,例外允許討論外國政府部門相關,
盼能學習他國長處。
(二)本板討論核心係為現職公務人員生涯
工作待遇、經驗交流及情報交換。無
關本板討論內容的文章刪除之,情節
重大者,比照鬧板條款處理。
(一個月內連二篇無關本板文章,第二
篇劣退。所謂無關應指異質性文章、
動漫、影劇發本板之類,類關連有其
他適合看板僅刪除之)
二、發文注意事項
(一)文章發表時雖不違反板規,但修改編
輯後違反板規依各該規定處理。
(二)凡發表文章請善用標題選項,以便整
理,經提醒如未附則刪除文章。
(首次會先留文,再次則刪除)
(三)轉錄他人文章至本板及轉錄本板文章
至他板時文章須事前經他人同意,轉
錄人依其內容負本板規之責任,違者
禁言15日,但新聞性文章不得由他板
轉貼至本板,且需與本板討論內容直
接相關,一周限定一人至多發二篇,
無直接相關或超過新聞額度或擅改新
聞標題者刪除並禁言15日
新聞性文章請檢附30字以上心得,違
者禁言20日。
凡轉本板文章至他板引起爭論時,視
為引戰!
(四)
1.
發表提問性質之文章後,如有他人於
該文章下回應時,發文者不得將文章
或他人之推文作編輯修改,但為更正
錯誤或顯然不影響原內容之編輯修改
不在此限。
凡故意做編輯修改者,劣退並禁言100
日。
其他非提問文如有故意編輯修改者,
禁言40日。
2.
為了本板討論交流持續不斷,發文者
需於他人於該文章回應後,需於3日
內回推文回饋,未做任何回應禁言
15日。
3.
發文前請詳盡蒐集資料義務,如單方
要求他人提供意見,無實質雙方討論
交流者為伸手文。板主不主動處理,
由檢舉人檢附公開可靠明確的資訊來
源,以利判斷。違者刪除警告,有故
意濫發伸手文者禁言30日。
(五)凡讀書工作聯誼性質的群組,需板主
同意方能發表,違者刪除警告。
(慎防翻群,討論不佳可決定解散或整併否)
三、禁止浮濫發文
(一)禁止發表一行文、文章字數未滿20字
、空白文、注音文及無法判讀之符號
,違者刪文警告。允許自刪
但如有故意之行為:
a.經刪除後依舊發文有(一)1之情況
b.連續發表兩篇以上(一)1之情況
禁言15日。
(二)文章內容應具體及充實,不得有讓看
板使用者不明所以情況,違者禁言30
日,但情況輕微刪除警告。
(文章內容空泛,易起爭端,從推噓文
認定,至少10人次以上相互爭執)
(三)2日內發、回文三篇以上,或重複發表
內文相類似之文章,經查有干擾板面之
虞者,禁言20日。如有空泛、挑釁、引
戰之情形,依各條分別論處之。
四、保持良好討論風氣
(一)請保持良好討論風氣,允許非針對使
用者不雅文字,但如有針對不特定使
用者戲謔、挑釁、攻擊、謾罵、騷擾
等禁言40日,如可得知針對個人禁言
60日,但情況輕微得先行警告。
互譏條款:凡兩人(含)以上於回推文
爭執,責任不能歸屬一方,禁言40日
群嘲條款:凡對不特定族群開嘲諷者
,禁言40日。
(警告禁言與否要看推噓文則數影響
程度,若為發文直接禁言 )
(二)本板開放公務人員工會連署宣傳,需
遵守相關法規,本板與公務人員工會
無直接關連。
(三)噓文應有意見或理由,純噓ID、暱稱
、簽名檔或空白等無意義噓文,單日
單篇三次或多篇七次以上者禁言15日
(四)公務員難免受到政治干擾,可以討論
與政府部門直接相關的政治但不允
許使用禁語:對政治人物,例:肥菊
、馬英狗,對支持者,例:吱蛆白粉
吉娃娃9.2 7.77,違者禁言40日,情
況輕微得記警告!嚴禁為特定團體人
物宣傳拉票,違者禁言40日,其他情
況宜由個案認定
五、文章、簽名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
言60日
(一)與板旨無關或低度相關之廣告宣傳(含
問卷),但基於公益或學術調查得板主
允許則不在此限
(二)未經同意,公布與他人間之水球或信
件內容,但基於維護自身權益得板主
允許則不在此限
六、不論真偽,未經同意蒐集公布本站使
用者之個人資料,退文並禁言半年,
但該使用者曾於本站自行公布者不在
此限。
七、
(一)徵求物品、交易、交易之要約或未經
同意要求板友行無義務之事,如募捐
贈借物品、金錢及其他志願性服務等
,違者禁言40日。
(二)分享、散布或重製版權物,請遵守著
作權有關法令,違者退文並禁言一年。
八、罰則
(一)刪除文章為警告,禁言處分得發文
公告,但能不發文公告讓使用者得知
違反規定可。
(二)累犯條款:經執行完畢後,半年內
違反本板板規者為累犯,每款目加
計40日,但違反提問文故意刪修規
定者加計90日。
如未執行完畢而用分身發推文,每
款目加計40日。
(三)引戰條款:文章不以推噓文為判斷
,引起眾怒(主觀判斷)之謂,經鎖
文後,退文並禁言70日。
新聞性文章要判斷引起眾怒從心得
評論查找起,而非從新聞本文看
與挑釁(推噓)文不同,引戰文影響
範圍廣、時間長、參與者多
(廣:多串討論文,長:2日以上
多:單篇文章推噓20人次以上)
滿足一條件即可
(四)鬧板條款:凡嚴重干擾板面(含推
文)運作者為鬧板、多次累犯處罰仍
未改善者,退文並永久禁言,送交帳
號部處理。
(五)具有相當之理由,視情節之輕重
,可免予處罰、減輕或加重其處罰
九、備註
(一)板主保有板規之解釋權,如有未竟
事項,依PTT站規、中華民國法律
為主。
(二)板主執行板務,如有違反執行板務
規則之事由,本板使用者得至L_Li
feJob(職場甘苦談組務板)申訴之。
作者:
pk0943 (.)
2019-04-02 22:17:00板規七(一),建議拿掉「贈送陰騭文文昌筆書籍函授禮券等」理由:本板不是國考板,大部分的人都已考上;送這些東西建議到國考板
作者:
alees (俠士)
2019-04-02 22:19:00複製貼上沒修到
作者:
pk0943 (.)
2019-04-02 22:20:00板規二(四)2.有無規定發文者要多久後推文回饋?板規二(四)1.是指發文後編輯修改,但整篇自刪d掉沒罰則嗎?板規四(二)建議比照板規二(五),意即工會連署宣傳需板主同意方能發表
作者:
alees (俠士)
2019-04-02 22:33:00本板規到了確定禁自刪那日才實行,無法自刪如何規定?修改內推文置空白等於故意編輯修改。
作者:
pk0943 (.)
2019-04-02 22:36:00但投票不是已通過禁自刪了嗎?
作者:
alees (俠士)
2019-04-02 22:38:00今日已送交組務呈請小組長轉群組,還需要一點時間
作者:
pk0943 (.)
2019-04-02 22:42:00上述工會連署宣傳需板主同意方能發表的理由是希望能先透過板主檢視其文章內容是否妥適,以免貼了後掛羊頭賣狗肉
作者:
alees (俠士)
2019-04-02 22:44:00我認為他們只需了解相關法律運作即可我不背書
作者:
alees (俠士)
2019-04-02 23:10:00嗯,提問者。發個文然後消失這點不是很好
作者:
eno4022 (eno)
2019-04-05 19:14:00qmmmm不斷發文談論非公務員的司法糾紛,且不斷轉文至八卦版,疑似假借討論名義藉機帶風向,應已違反版規二,建議板主予以口頭警告,警告不聽以鬧板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