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alen (秋天 涼涼的)》之銘言:
: 機關收到了民眾因不服訴願結果而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法院要求收文10內
: 提出答辯,請問通常機關遇到行政訴訟會請律師嗎?還是都由承辦單位擔任代理人
: 出庭
不用
(1) 行政訴訟不是刑事訴訟三審上訴, 強制律師代理
(2) 機關手中掌握海量的資料(證據),不是民眾比的上的, 所以行政訴訟
勝率基本上都99%以上
(3) 就個別的行政法規, 律師不見得比機關承辦人強多少(律師強的是四大科),
一般的行政法規, 根本不考,... 比如說建築法規, 律師怎麼可能贏過
機關承辦人, 機關承辦人是每天在摸的, 甚至承辦人就是法規的起草人(地方
自治條例or中央建築法規)? 律師要怎麼比?
這種情形,還需要聘律師,貴機關也太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