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Crossbearer: 我想問,假設我有個案子300萬,我拆成3份各100萬,一 04/26 11:50
: → Crossbearer: 樣都是公開招標也在級距裡沒規避什麼,純粹我爽拆而 04/26 11:50
: → Crossbearer: 已,這樣也會被質疑嗎 04/26 11:50
: 如上,可能因三個採購程序,變成三個犯罪行為,吃三個圖利
: 但是三個具體個案,還是實質看不法利益的判斷
我倒覺得 Crossbearer 這狀況還好, 理由:
(1) 一個300萬 跟 3個一百萬, 等標期都是14天,
並沒有規避等標期的問題
跟一個一百萬, 拆成三個30 30 40, 等標期剩5~7天有別(5天的話, 禮拜五
上,禮拜一截止,...實質上只有兩天)
跟新聞一個20萬拆成兩個10萬以下, 差更多, 新聞這個是連公告都躲
(2) 整個採購過程, 都沒有跟廠商電話聯絡(檢察官調不到電話通聯),
... 甚至假設3個標案, 由三家不同的廠商得標
這個要定罪太困難了: 一沒有意圖, 二沒有犯意聯絡(假設從招標到決標都自
力完成, 沒有打電話給廠商)
(3) 拆成三個, 一樣有競價的程序,... 並沒有買貴的問題,... 反之,
因為國庫沒有買貴,... 那三家得標廠商拿到的是合法的利益
(4) 結論: 不要自己嚇自己
: → eno4022: 使第三方獲取利益就算圖利了,跟廠商有沒有塞錢給你是二 04/26 11:57
: → eno4022: 回事 04/26 11:57
最後,
(1) 這個 case, 是有人去檢舉, 還是廉政署主動偵辦?
第一次看到辦, 20萬分拆兩個十萬
老實說, 現在還是有很多單位喜歡這樣搞
(2) 這是地檢署第一次辦這麼小額的分拆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