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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本院委員葉宜津等 22 人,有鑑於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勞工因婚姻、喪事、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席認為基於相同事務相同處理之平等權原則,勞工之婚、喪、病與事假之假期及工資給付標準均比照公務人員,不應有所差別。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
一、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即所謂之婚假、喪假、 病假及事假。現行係以勞工請假規則定之,婚假為 8 日,工資照給 ;喪假依親等不同分別為 8 日、6 日及 3 日,工資照給;病假則有住院及未住院之區分,並依天數而有薪資給半或不給薪之規定;事假為 14 日,不給薪資。
二、政府應當重視勞工權利,現有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定標準與公務人員不同,比較起來,勞工各類型請假日數均少於公務人員,基於相同事務相同處理之平等權原理,不應有所差別,勞工請假日數應與公務 人員請假日數相等,爰修正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以符合平等權原理。
第 43 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工資給付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比照公務人員定之。
全力支持相同事務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
不過只有請假半薪要比照,加班費怎麼不比照?既然什麼都要比照,幹嘛不一起用同樣標準?平等權自助餐吃到飽喔
公務人員也要半年3天特休,加班費加成。
還有他媽的把初任被訓練(試用)期吃掉的四個月年資給我還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