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剛商調單位,
遇到休假年資併計的問題,
想跟各位討教一下:
之前銓敘部有個函釋:
根據新法規定,106年始任公務人員者只有12大類年資才可併計休假,
但106年前已經核定有案的年資繼續維持。
目前小弟的年資如下:
102年9月~105年12月 (A)交通部下某國營事業 (純勞工身分,保勞保)
105年12月~106年11月 (B)財政部下某國營事業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保公保)
106年11月~107年3月 (高考考上,訓練期間,不計年資)
107年3月~108年6月30日 C機關任職
108年7月1日~ 商調至D機關任職
問題來了:
當初B單位有併計我A單位的休假年資,
高考考上分發C機關後,
C機關亦有認定我A單位的休假年資,
所以我108年度年資滿5年,核給12天假 (14*10/12)
現在轉換為D機關,
認為我A單位休假年資的資格不符,
人事的理由為B單位不是函釋裡面所謂的公務人員。
因A單位的年資有3年多,被取消掉對我影響實在巨大 (包括休假/國旅)
小弟想跟各位前輩討教的:
(1) D機關的理由是正確的嗎?
(2) 小弟目前有甚麼方式或作法可以嘗試保住A單位的年資?
再麻煩各位前輩多多提供意見了,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