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均為編造)
前提:已有屬意的律師、希望依法完備採購程序、長官一直催
採購金額:85萬元
採購標的:委託法律諮詢及代為訴訟服務
採購策略:
1、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2條第1項第3款,公開徵求
三家以上廠商提供書面企畫書及報價,並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2、擇符合需要者之方式:組成「評審小組」評定符合需要者。
作業程序:
1、擬定招標文件、評審規定及契約文件,上簽時註明若未達三家改採
限制性招標。
2、簽准後上網公告徵求廠商企劃書。→等標期取5天
3、公告期間,簽擬組成「評審小組」並請首長勾選評審委員。
4、委員確定後聯繫開會時間。
5、開標:審查廠商資格,並通知符合資格者參加評審小組會議。
6、召開評審小組會議,由擇定符合需要之廠商。
7、通知廠商進行議價,但在議價前依廠商報價簽核底價。
8、議價,決標。
9、辦理簽約。
想請益版上前輩:
1、「評審小組」這個名稱,是依據「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一般
實務上也是使用這個名稱嗎?
2、 「評審小組」的參考名單,全部列機關內部相關熟悉採購法及
業務單位人員、無外聘委員,是否適宜?
3、「擇定符合需要者」的方式,除了組成「評審小組」,不知實
務上還有甚麼方式?若單純議價或比價,變數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