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剛剛收到一份公文,
是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第1項修正。
原條文:
公務人員符合第七條休假規定者,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每年至少應
休假十四日,未達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得以時計。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
假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
修正條文:
公務人員休假得以時計,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休
假並得酌予發給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
心得:
以後強制休假14天的規定不復存在,各主管院、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可依實際需要,
彈性調整所屬公務人員最少應休假日數。
應該是好棒棒的政策吧,總不會出現強制休假30天的德政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