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採購案(開口合約)訂有後續擴充條款:
1、本採購案保留未來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於
履約期限屆滿後,得視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與得標廠商以原契約條件、採購
項目及原契約單價辦理續約。
2、後續擴充期間至108年12月31日。
3、後續擴充上限經費計新臺幣100萬元整。
但在第三季付款時(7、8、9月份工作,其中9月份派工事項業於108年10月4日完成驗收),
累計年度付款金額超過140萬元,故於108年11月4日簽准機關首長(含會辦財主政風採購)
以換文方式與原廠商完成後續擴充作業。(已於108年8月14日獲得上級機關同意發函增撥
100萬元經費。)
今,本機關幕僚單位於第三季付款時,指出後續擴充完成作業時點(108年11月4日)晚於
第三季付款權責發生時點(9月份派工事項於108年10月4日完成驗收),年度付款累計金
額已超過原契約金額140萬元部分,(約超過30萬元),無法以後續擴充金額額度(100萬元)
來辦理核銷。(其實就是9月份契約價金累計超出140萬元)
上述因後續擴充程序太晚完成,致使超出原契約金額140萬元之部分契約價金(約30萬元)
無法核銷之問題,有無解決方式?懇請指教。
因為政風關係,一些偏門手段不能用,個人看法是應該有補程序之類補救作法吧(不會
採購法後續擴充那麼多人用,就只有我是地獄倒楣鬼遇到這問題,其他機關大大們都沒
遇過...)
如果沒招,就只能讓廠商去履約爭議調解了,不然我都上簽是我行政疏失,敘明前因後果
是不可歸責廠商,長官還是不想擔而沒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