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6最後更新—-
感謝版上各位先進的寶貴意見,目前事情經確認已依法辦理,由於事情經了解後發現原文
內容有需要修正之處,因此標題及內文我有一些修正,最後感謝大家的幫助,祝福各位工
作順心、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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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團體因違反辦法規定(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應處罰鍰,並限期改善,
但是長官指示先讓該團體進行限期改善後再行檢查,若期限到期仍未改善再依法處理。
我的問題是:
1.法律明確指出若有缺失應命限期改善,同時亦須針對缺失處以罰鍰,長官先給予該團體
改正機會,等下一次檢查時再依照現場情形決定是否裁罰,這樣做可以嗎?
2.長官是表示說因為我們機關並非主管機關,沒有裁罰權,叫我用電話跟上級機關通報後
就說這樣就沒有我的事情了,請問長官說法是否可信?
3.由於全部過程都是使用公用電話進行聯繫,完全沒有紙本資料,想請問是否有其他可以
自保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