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一定金額之額度及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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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8.
11.14 修正)》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政府採購法第九
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發布,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為配合總統一百零八年
五月二十二日華總一義字第一○八○○○四九六九一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九十
五條規定,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一定金額之額度及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
審核、協辦或會辦;另將非屬採購程序之涉及技術規格及查驗等實質或技術事項
,排除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的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兼顧駐國外機構之特性,增訂無採購專業人員之駐國外機構,其一定金額採購
之辦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