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現為高考三級六職等科員
考試及格證書上通過實務訓的考試及格日期是105年4月,任職至今年資均無中斷
剛考上同職系高考二級,新單位職缺一樣是科員
自己做了點功課,想確認一下概念是否正確:
一、縮短實務訓練條件之
「最近 4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
係以考試及格當日起算四年,因此我可以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二、我必須在原單位的離職生效日當天到新單位報到,年資才能接續
三、到新單位實務訓練期滿後,即恢復我今年完整的休假天數
四、六職等的年資不能提敘給七職等,所以我沒有提敘的適用餘地
五、實務訓練期間是算日曆天,如果我過了農曆年才去報到
我的實務訓練期滿就會延後整整七天
六、現在機關的長官都很祝福我,所以這條我是純好奇
考試及格分發報到,原機關沒有決定留人與否或何時放人的權力
即便原機關不批准離職,亦可直接到新機關報到
想請問以上認知是否正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