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ravelaway (好習慣好人生)》之銘言:
: 請問現為公務人員但因曠職三天被剝奪公務人員資格,假設之後又考上可以再任公職嗎?
: 希望各位先進能惠予解答哦,謝謝!
法條修了啦....(烤雞法14)
要"連續曠職四日"或"一年內累積十日曠職"->專案考績,"得"一次兩大過
->兩大過免職(免除現職)
有發現"綿角"嗎??
就算存滿連續四日曠職或一年十日以上的曠職,
只要機關不給你打
"一次兩大過" 或者是年度 "烤雞丁等"
然後讓你每一年存滿一大過兩小過,三不五時就是發令給你難堪
(年度計算是龜苓重算)
你還是維持現職身分,想死都死不了,懂了嗎??
再者,考績法免職是免除現職,你的公務員任用身分並未受影響
除非你是走懲戒法,被送到保訓會懲戒處分 "免除職務",
那就是切GG 煮熟絞爛餵狗吃,
大羅金仙也接不回去,一輩子再也當不了公務員了
(那....要是選上民意代表或者是民選首長或政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