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工作多到補休休不完!書記官要求北檢改付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0-02-06 08:36:02
https://bit.ly/31BAZ3K
2020-02-05 19:21p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加班費
台北地檢署前書記官陳建曄除針對值班制度,提訴訟向北檢討加班費勝訴外;他另因補休假休不完要求北檢給付加班費,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也判陳勝訴,北檢應給付14小時共3528元加班費,仍可上訴。
陳建曄提告主張,他2018年3月5日、2018年6月27日及2018年7月11日仍有18小時補休假未休,但他已經離職無法再休,改向北檢申請加班費遭拒絕,向保訓會提復審被駁回,他提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他認為,北檢沒有建置書記官補休假和平衡系統,放任機關浮濫使用人力,冗化行政流程,導致書記官大量超勤加班,但北檢卻以財政負擔作為行使裁量權的理由,沒有正當性。
陳建曄認為,他從2018年3月至8月超時加班313小時,客觀上已經無法再休假,但北檢卻拒絕他申請加班費,且他已經離職,無法再享有補休利益,故依時薪252元計算,請求4284元加班費。
北檢指出,陳建曄自行選擇補休假作為補償,但他因個人生涯規劃辭職,且他提辭職後到真正離職日仍有2個月,有充分時間可以規劃補休假,但他在離職前沒有休完,視為放棄補休假權利,再申請加班費實屬無據。
法官認為,根據陳建曄2018年3月至8月的出勤紀錄等資料,陳每月超勤時數超過30小時,最高一個月超勤83小時,顯見陳上班時間超過法定上班時數,且認定陳因業務繁重導致無法修完補休假。
判決指出,陳建曄的工作若在法定上班時間內做不完,就必須超時服勤完成工作,而北檢一再給予陳補休假,實際上毫無實益,只是會讓陳一再循環花更多超勤時間完成工作。
法院認為,陳實際上不可能以補休假方式達到補償目的,北檢針對陳超時服勤,本就應以支付加班費為原則,且因陳已經離職,「裁量權減縮至零」,只能給付陳加班費。
判決指出,陳考量業務運作,選擇在機關整體調動時間離職,且即使決定離職,仍在任職期間戮力從公,沒有擱置案件擅自請假,但北檢卻以陳沒有適時申請補休為由放棄補休權利來苛責陳,顯然眛於現實,不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因此根據出勤紀錄,判北檢應給付陳建曄14小時共3528元加班費。
=====
你各位啊,不選擇加班費是自己選擇補休的,然後又自己放棄申請補休,現在是要怪我囉?
如果以"無法再休"裁量縮減至零的角度出發,超過一年補休期限無法再休,應該也可以請領加班費才對。
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2020-02-06 08:38:00
所以現在直接鎖系統,超過時數就不能報了沒說清楚,不是說北檢,是說院方
作者: ksxo (aa)   2020-02-06 08:50:00
放棄補休還拿乙 但沒辭職不敢說話
作者: mildred19 (兩歲)   2020-02-06 09:21:00
推 慣政府欠教訓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2-06 09:22:00
252*240=60480 這是這位書記官離職前的月薪....
作者: happypink (我的天)   2020-02-06 09:30:00
樓上還有要扣六七千政府逼你出的喔,所以五萬薪加班83小時划算嗎?等於一到五每天八點到九點走欸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2-06 09:40:00
順道一提,[這篇新聞內容,跟裁判書有明顯出入]請自行到司法院官網查詢 (台北地院-行政-搜尋 原告名字)
作者: ciaoPTT (Ciao)   2020-02-06 09:42:00
別奴了,加班時數跟加班上限勞基法都有規定,跟領多少錢完全無關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2-06 09:43:00
不過,裁判書倒是可以建議讀一讀念一念,通通腦袋思維
作者: ciaoPTT (Ciao)   2020-02-06 09:43:00
而公務員辭職才敢爭取,還被睜眼說瞎話,人生而平等,公務員沒有特別命賤
作者: chouwang68 (張子房)   2020-02-06 10:44:00
關鍵字:辭職。要嘛死命往上爬,要嘛認損辭職。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2-06 10:46:00
要就自己學
作者: TheBelmont   2020-02-06 10:46: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69號行政判決
作者: gamebird (gamebird)   2020-02-06 10:54:00
人家去打訴訟 結果有人放個話就跑 真爽
作者: TheBelmont   2020-02-06 11:11:00
北檢:「況依學界及實務通說,公務員與國家之間係公法上職務關係,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國家對公務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照顧其生活及保障其權益之義務...由於公務人員為國家執行職務之目的非在換取酬勞,是國家對公務人員所為之生活照顧義務,與私法上僱傭關係所得之報酬係按工作繁簡、工作時間長短或工作量多寡而為計算標準者不同」北檢還真敢說...Orz本判決值得注意的是這段「祇需有執行職務之事實,即屬奉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乃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俸給或休假等權益之延伸,受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保障,應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以保障公務人員於超時工作,能獲得相當之工作補償;此種屬於給付性措施之法定補償...更為服務機關對於書記官超時工作應履行法定補償之公法上給付義務,書記官對此超時工作之法定補償,自有主觀之公權利,得據以請求服務機關予以給付。」
作者: Pojin (oPTTo阿尼)   2020-02-06 11:22:00
由於公務人員為國家執行職務之目的非在換取酬勞←平行時空?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0-02-06 11:24:00
不過這個判決還能上訴,覺得兇多吉少
作者: TheBelmont   2020-02-06 11:25:00
因爲本案加班費未超過「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5點第1項第1款第3目所定20小時的上限;如果超過,是否仍得請求?前揭要點是行政規則,以此限制加班費請求權,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值得後續觀察
作者: kediflower ( )   2020-02-06 11:49:00
...北檢還活在特別權力關係叭
作者: lbsiii0315   2020-02-06 11:59:00
公務人員為國家執行職務之目的非在換取酬勞???
作者: ali210 (凡)   2020-02-06 12:16:00
北檢認為工作的目的不是為了酬勞不然是為了什麼??
作者: TheBelmont   2020-02-06 12:23:00
依照北檢的邏輯,所有俸給都是國家恩給,所以法院才會說加班費爲主觀公權利,非國家恩給值得注意還有這段「然不論何種超時工作時間型態,因此法定補償措施本屬原告服公職之權利保障,為其主觀之公權利,並由被告履行公法上之法定補償義務,故選擇補償措施之權利在於原告一方,被告應提供原告加班費或其他相當之補償選擇權利,始屬適法;今被告就原告實際從事工作之時間6 小時部分,片面限定原告僅得請求加班補休,未能保障原告服公職之權,所為之原處分顯非適法。」換言之,強制補休是違法的,很多地方政府應該會受影響
作者: ganbaru (加油)   2020-02-06 12:41:00
補修不是有時效嗎....之前我們機關半年沒休就會自動消失,來個眼不見心不煩
作者: TsaoJJ (完全沒有畫面)   2020-02-06 13:51:00
上限20小時快取消啦
作者: bryant780417 (bryant780417)   2020-02-06 14:24:00
作者: toro313 (晚輩只是來勸架)   2020-02-06 15:13:00
我記得補休是一年到期?問題很多人特休應該都休不完了吧
作者: eno4022 (eno)   2020-02-06 17:26:00
嚴格來講一年半年都是內規現在勞工在這塊比我們還爽,法有明定可以換錢
作者: chasel99   2020-02-06 19:27:00
公務人員為國家執行職務之目的非在換取酬勞而係作功德
作者: ksxo (aa)   2020-02-06 20:34:00
簡單說 你是公務人員 你應該犧牲奉獻 但你現在都辭職了變最高職等老百姓 所以站你這邊一點 同意你應該領加班費
作者: lovelyshu (減肥是需要強迫自己的!)   2020-02-06 22:48:00
現在司法院系統不是上限20小時,一般行政人員是上限1350元,系統會幫你算好按你時薪可以報的加班時數,超過時數的加班你不能報,而是要改報【不請領加班費之專案加班】這個專案加班只是讓你報加班知道這個月你又加了幾小時讓自己心酸而已....
作者: pinhanpaul (沒風度到極點的病)   2020-02-07 13:10:00
不請領加班費的專案加班到底是三小……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2-07 14:37:00
某樓在推文裡面寫的是"一般行政人員""上限1350"並不是寫 "書記官等司法人員"
作者: siranui1231 (舞)   2020-02-08 00:20:00
1.陳書記官為了防堵北檢規避加班費,除了108簡字69以外,還有108簡字85,都是勝訴,本篇新聞是統整了兩篇判決,所以有新聞跟判決書出入的狀況。2.兩件訴訟從離職前2年就開始,歷經申請、復審、重為處分、再復審、行政訴訟,只是沒有在離職前取得勝訴判決。
作者: s1001234 (亦凡)   2020-02-10 18:29:00
我看m大根本不清楚吧,1350元除了行政人員,我印象中法警也是,然後書記官了不起大概2000元啦,這部分就是各機關自行規定。我是不曉得m大一定要抓行政人員的用意在哪?你要這樣說,那我們都是司法行政人員啊,有錯嗎?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