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80806soc005/
【現行規定公務員每年除有28天全薪病假,若罹患重病,還可每兩年請最多一年的全薪「
延長病假」,但卻未對「重病」加以定義,只要拿出公立醫院診斷證明、主管核可就能申
請,以致有人鑽漏洞請假。】
敝單位有個員工
五年來已經請過兩次長期病假了
兩次都是裝瘋賣傻被送醫,然後就長期病假了
原本我們都覺得他應該是身心有問題 (因為犧牲很大
所以才會事那種事 (什麼事就不好說了,免得有人認出
但是直到某次我親耳聽到這個人
跟我們人事的講類似的話:
"我兩年沒請長期病假了,所以我是不是可以開始再請了?"
我聽了就很疑惑
長期病假不是有重病有需要才能申請?
你這樣的問法好像是說兩年一到
林北又要開始請長期病假了
原來你前兩次都真的是裝瘋賣傻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