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3-20 09:18:007條1項跟4項,解釋的方向並非一致拿4項去解釋1項??? 拜託.......你們都沒搞清楚 "行政流程" 需要"時間辦理"嗎???第一項後段明明解釋的是 "屆滿前消失"跟 4項的 "留停期間消失" 不一樣我用具體比喻來講,大家去領會一下...某甲109.01.01申請侍親留停,期限是1年,依法110.01.01復職復薪然而,某甲父於 109.12.20因病身亡,請問走1項or4項辦理?已經屆滿了,哪來的20天空間可以讓你慢慢丟申請書出來?^前消失第4項則是同上面留停,只是某甲父在109.07.15死亡則在20日內申請回職,方符合要件然而,第1項跟第3及第4項不同,沒有"因未申請復職而視為辭職"的處分大概也是著眼於1項跟3項有競合情況你屆滿前不管有沒有消失,依法就是要申請復職(or提前復職屆滿前沒申請復職,走3項處理就好大概因為 1項很多部分被3項所包括,所以不多寫而且,若屆滿前消失,而你沒有打報告跟機關通知那....我不知道
作者: asmp 2020-03-21 13:05:00
第7條1、2項是實體法規定,3、4項是程序法規定,第1項事告訴你留停原因消失要申請復職,第4項是告訴你何時申請復職及逾期復職的法律效果(視同辭職)。
作者: sf6201 (放手是更有智慧的獲得) 2020-03-21 15:37:00
我有同事留停原因是“侍親”,但很明顯是帶小孩出國去跟老公一起(她育嬰留停三年額度已請完)!這要怎麼說呢?等她侍親理由用完,看還能拿什麼來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