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同事有件每年都要招標的勞務案(付款方式是每月計價付款),107年度(107.7~10
8.6)的結案後,108年度(108.7~109.6)又由原廠商得標。
但監辦單位查核時發現107年度有幾個月驗收資料不全,要求自108年度案的每月給付價金中
扣除107年度案的違約金。
想當然廠商不可能同意,而同事詢問工程會和府內主管機關,也都說就算要從108年度案扣1
07年度案的違約金,也要雙方同意才行,所以只要廠商不同意,沒有理由逕自從他案扣款。
所以想請問各位先進,有追繳違約金的經驗或其他建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