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就讓我想起幾年前
那時我只是個剛報到受完基礎訓
下單位開始跟著正工程司辦工程的新人
遇到了一個情形需要變更設計
有A、B兩案作法
只不過兩案各有優缺、有一好沒兩好
因此我的簽就列了兩案優缺
還有選了其中一案
則各自顧得到及顧不到的方面
最後請鈞長裁示
會Po 在這個討論串
想當然爾
正工程司就把我拉去小房間
他說我怎麼可以寫這種要讓長官選擇的簽呢?
我說我簽上說得很清楚了各有優缺
以我的層級+權限我沒辦法選
他說我應該要寫一個default的答案
比如說
綜上所述,選A較佳
我說A就沒有能輾壓B的條件
如果日後有問題
是不是就會怪我這個嘍囉提供選了A的建議?
他就續說
「我們公務員的好公文,就是要盡力寫出讓長官只需要寫如擬兩個字就好,你這樣的寫法
,就是要長官多寫批示的意思...」
我說
「沒有這種事吧!基礎訓老師也說公文型態百百種,哪有一定像你說的!」
「更何況我覺得作決策是帶有風險的,我不可能讓風險我背,但是風險溢酬(主管加給)
他們拿」
「如果你覺得你的公文型態才對的話,那你就自己簽吧」
後來他就拿回去自己簽了...
這幾千萬的工程
最後也是順利驗收完工結算
#後記
當年度的考績我也是拿甲
但我也沒黑掉
只不過我後來還是離開該單位
那就是另外的劇情了~
引述《stfranciss ((從缺))》之銘言:
: 在工程單位待的時候曾經做過一樣的事情,
: 鄰近基地不在原工程採購契約範圍內,
: 約千餘萬的工項,
: 局長口頭答應建築師以變更設計方式直接追加設計費請她一併辦理設計,
: 採購法22-1可以有適用的範圍,
: 所以執行的適法性上不成問題
: 只是簽的依據很難寫,總不能直接寫因局長跟建築師去旁邊基地聊了一下龍心大悅辦理
變
: 所以陳出去的簽決定乾脆這樣寫,
: 依黃局長OO XX年X月X日口頭裁指示辦理。
: 送到股長那當然是畫掉要我清稿,
: 然後我也很歡樂的說要嘛你自己簽,
: 不然清十次稿十次都會有這行(≧ ≦),
: 股長就默默掉的畫兩條線槓掉蓋章續陳,
: 科長叫我跟股長去,
: 我也是一樣的回答,
: 然後副總-總工-副處-處長,
: 就這樣沒人動這行,處長決行了。
: 這件事的後續是:
: 委託設計監造勞務契約變更完成後,
: 處長某天晚上約了我跟科與處內長官,
: 訂了一桌他請吃飯,
: 理由是順利達成局長交辦事項,
: 然後對著我說他欣賞有個性也能把事情辦好的人,
: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可以像我這樣安全下莊,
: 只能希望原PO能遇到懂的用你的好長官。
: